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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违章滞纳金首设上限 禁超罚款数额

来源:深圳新闻网 作者:大顺汽车服务 时间:2009-03-31 Tag:交通违章滞纳金   点击:

交通违章滞纳金首设上限 禁超罚款数额
  修订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将于明日实施。根据新规定,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。这就意味着,与过去的交通违法罚款相比,滞纳金比率没有变化,但是,多了一个封顶的上限。自此,交通违章罚款中的天价滞纳金有望成为历史。

  交通罚款滞纳金一直是车主的一大“心病”。上不封顶的计算方法令车主有苦难言,在实际执法过程中,扭曲了催促当事人尽早缴纳罚款的本意,有暴利收费嫌疑,悖逆制度公平之意。一次违法罚款的滞纳金,数额竟然快抵得上一辆经济型小汽车的价格,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制度之弊。

  交通罚款滞纳金意在催缴,而一旦这种催缴的价码因不封顶而超越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,最坏的结果就是催生出更多被逼无奈的“老赖”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封顶是交通罚款滞纳金的价值归位,也体现出交通管理的人性化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毕竟,道路交通管理的本质在于服务、安全与效率,不应一味崇尚“罚”字诀,职能部门工作细一点、实一点,车主就可能少接点罚单。

  现实生活中,交通罚款领域的“天价滞纳金”屡见不鲜,并不全是当事人之责。有的可能是职能部门告知罚款的义务履行不充分,比如从邮局寄送《交通违法告知书》到签收等环节出现疏漏;有的可能是异地罚款存缴手续繁杂,当事人客观上赶不上缴纳的十五日期限。此外,在不封顶滞纳金制度下,也不排除个别执法部门故意不履行催缴告知罚款义务、“钓鱼执法”的可能。因此,滞纳金封顶,理顺了执法者的权力,明确了当事人在滞纳罚款行为上的有限责任。

  滞纳金是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,依法征收无可厚非。封顶规定终结了其迈向“天价”的可能,然而,这只是交通罚款滞纳金趋于公平的第一步。除了封顶之外,我们依然有两点期待:一是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,发挥信息技术优势,尽量保证“每罚必告知到位”,多站在当事人立场改进工作,尽量避免罚款出现滞纳甚至封顶的可能;二是人性化执法,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,尽量减少车主不必要的滞纳金负担。就此而言,深圳早有积极探索,去年8月8日起,深圳交警局针对7类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,在特区内试行“敬告式”执法,此举深受市民欢迎,体现了服务主旨,有利于构建和谐交通。

  罚款也好,滞纳金也罢,经济责罚只是一种效力有限的手段,道路交通安全终归要靠有序守法的力量去维护。当然,作为车主,也应体会人性化执法的本意,主动配合执法,遵守交通法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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